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商号权保护法律体系,对商号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上,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:“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99条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5条和《产品质量法》第41条规定了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。

知识产权法44条1、商号权的法律定位

\ n许多国家,如日本,采用商业法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一起保护商号的方法。虽然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号权的保护上有相似之处,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。商法根据主观条件保护商号,即商号的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,其保护的商号并非基于驰名,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不以主观条件保护商号。即使他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用商号,也可以要求其停止使用,其保护的商号是基于驰名。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商号权保护法律体系,对商号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上。因此,要研究我国的商号权保护,就必须研究企业名称权的保护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99条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5条和《产品质量法》第41条规定了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。

2、发明专利权的时效是什么

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时效性包括两个方面:\ r \ nOne是专利权必须在专利的保护期内有效。就我国而言,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,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,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专利保护期。\ r \第二个是专利的时效法规,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:“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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